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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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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验室全名为“煤矿灾害防治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Coal Mine Disasters Prevention of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二、实验室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结合“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和省(部)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党文〔201188号)”以及“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基地)运行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校办〔201135号)”,在原有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

三、重点实验室依托安全科学与工程、矿业工程、矿产普查与勘探等重点学科,按照教育部实验室的模式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河南省教育厅是实验室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理工大学是实验室依托单位。

五、实验室坚持“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为核心,以研究团队建设为基础,与学院和其他平台之间相互依托、相互独立”的运行原则,立足于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针对国家煤矿灾害防治和人才培养重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

六、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目标:

1、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依托单位的支持下,确保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验收。

2、在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经费基础上,实验室依托单位(河南理工大学)提供充足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配套经费,在设备投入、人才引进、研究经费、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指标,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力争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

七、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教授委员会是实验室的日常决策机构,由实验室主任不定期召集。

八、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九、实验室采取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实验室内部实行研究方向、研究团队二级管理。

十、实验室人员分为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和客座人员,其管理和聘任按《实验室人事管理细则》执行,成果考核按《实验室科研成果考核办法》执行。

十一、实验室经费的使用按《实验室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执行,接受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的监督。

十二、实验室采取相应的特殊政策,注重人才培养与引进,按《实验室人才引进与培养鼓励办法》执行。

十三、实验室的设备与仪器产权属于河南理工大学所有,由河南理工大学资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建帐管理。重点实验室下设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的运行与管理,办公室与各研究团队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新设备的购置与平台建设由实验室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设备的使用、运行、管理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细则》执行。

十四、实验室开展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全方位开放。开放课题的管理按《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十五、实验室成果管理按《关于资助项目完成的论文(成果)标注作者所属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十六、本总则由《煤矿灾害防治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制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与学校规定不一致时,由河南理工大学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