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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人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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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的人员分为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和客座人员,实行聘用制和流动机制管理。所有人员均由实验室依据河南理工大学有关人事政策聘任,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根据人员的不同类别提供相应的待遇。

实验室的人事管理细则分为:固定人员管理细则、流动人员管理细则和客座人员管理细则。

一、固定人员管理细则

(一)固定人员分类

实验室固定人员分为专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三类。

1、专职研究人员

1)专职研究人员包括方向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研究团队成员,在实验室主管部门政策指导下,由实验室招聘。

2)专职研究人员为教师编制,日常工作由所在学院管理,按学校岗位设置进行选岗、考核,学校按岗位标准发放工资和岗位津贴。

3)专职研究人员要保证每年在实验室内至少工作9个月,出国访问不超过2年,否则按流动人员管理。

2、技术人员

1)实验室设立技术人员岗位,主要负责大型仪器的管理和运行。

2)技术人员由实验室聘任,按学校岗位设置进行选岗,根据岗位设置按学校统一标准发放工资和岗位津贴。

3)技术人员可选择教师编制,承担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学科内按学校统一政策招收研究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由相关学科所在院系考核。

4)技术人员引进计划实验室单列,由实验室和教授委员会进行考核。

5)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学科学历背景、掌握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熟悉所管理设备的原理、操作和维护,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6)为保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技术人员聘期为5年,新进技术人员3年内不得脱产外出攻读学位。

7)实验室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已不适合在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由实验室对其解聘。

8)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归实验室办公室,个人学术活动归相应研究团队。

3、管理人员

1)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秘书。

2)实验室下设办公室,聘任办公室主任和秘书,按学校管理人员考核。在实验室的管理下,协助主任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与运行。

(二)固定人员的编制

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编制原则上不超过60人,技术人员编制为15人左右,专职管理人员编制5人左右。根据实验室发展需要,可对编制进行调整。

(三)固定人员的权利

固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具有如下的权利:

1)对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2)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使用优先权。

3)申请实验室内部探索性的自主选题和依托实验室申报的国家、省部级课题。

4)可按学校专职科研编制管理,在职称评定中给予一定的倾斜,减免部分教学工作量,在指标有限情况下,对满足条件者可按单列指标评定。

5)可以承担少量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

6)邀请海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的权力。

(四)固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实验室组织的活动。

2)固定人员必须接受考核,进行年度成果上报。

3)实验室成员有义务在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中对实验室进行宣传。

4)固定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包括在国外短期学习与工作)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署名。

5)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学术道德和科学行为规范,爱护重点实验室名誉。

(五)人员的考核

1)实验室固定人员采用流动管理机制,经考核不符合要求的研究人员将流动到流动人员管理,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由实验室对其解聘。

2)实验室每2年对专职研究人员进行成果考核,考核由教授委员会按照《实验室科学成果考核办法》执行,对每个研究方向采取研究成果末位淘汰制。

3)技术人员考核按学校实验系列人员岗位职责执行。

4)专职管理人员考核按学校管理系列人员岗位职责执行。

二、流动人员管理细则

1)流动人员包括河南理工大学工作的其他教师、博士后和研究生等正式编制人员,在自愿接受重点实验室科研管理的前提下,可成为实验室流动人员。

2)流动人员的人事和行政关系隶属于所在学院。

3)流动人员为实验室后备研究人员,有等同于固定人员优先使用仪器设备的权利。

4)流动人员在完成实验室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其科研成果按《实验室科学成果考核办法》享受相应奖励,并可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

5)流动人员必须遵守学术道德和科学行为规范,爱护重点实验室名誉。

三、客座人员管理细则

1)客座人员是指为完成实验室的各项科研任务、增强实验室的开放交流力度而聘用的在本实验室内从事科研活动的国内外研究人员。

2)客座人员的聘用一般由科研项目(研究团队)的负责人提出,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并经拟聘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正式聘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项目需求被聘为客座人员:

完成项目必需的科研骨干;

国内的高级访问学者;

自带项目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相关的教师;

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人员;

国际访问学者或由国外派到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的人员。

3)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客座人员享有一定的待遇,在满足学术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实验室可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客座人员的业务考核由所在研究团队进行。

5)外籍客座人员的管理按有关国际交流的规定执行。

       (6)客座人员的聘用期一般应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或长期,聘期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规定。